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 根据《条例》,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泰州市环保局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,也可在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查阅。 一、主动公开,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泰州市环保局海陵分局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依照《国家保密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。 ●政府公开信息分类、编排体系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:分五个类别(机构概况、政策法规、规划计划、业务工作、其他)。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:政府信息索取号、信息名称、内容概述、生成日期等内容。 为方便市民查询及管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局索引号按下列标准编排,使每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取得一个索引号。此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、类别号、年度号、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,每个部分之间用“-”隔开。 1.地区及部门编号:由5位字符组成。其中第一位M为泰州市别编号,第二位B代表区级机关。后三位是部门编号。 2.类别号:按信息分类的结构层次编写,由5位字符组成。第一位为一级类目编号,用大写拼音字母A,B,C,D,Z分别表示机构概况、政策法规、规划计划、业务工作、其他;第二、三位为二级类目编号,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“01”起依次编写;第四、五位为三级类目编号,也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“01”起依次编写。未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为“00”。 3.年度号:由4位字符组成,标识信息形成的年度。 4.流水号:由三位字符组成,在最低一级类目下,同一信息形成年度内编制的小流水号,用阿拉伯数字从“001”开始依次编制。 ●获取方式 主要通过我区政府网站、信息公告栏或通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。 二、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通过互联网、信函、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 ●受理机构(接受网上和信函、传真申请)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环保局海陵分局办公室。咨询电话:86195677,传真号码:86195677,通信地址:泰州市永晖路18号,邮政编码:225300,咨询时间:周一至周五,8:30-12:00,14:00-17:30,法定节假日除外。 ●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,也可在“环保海陵分局政府门户网站下下载电子版本。 1、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 2、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机关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。本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 ●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,当场登记。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,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,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,作出答复: (一)属于应当公开的,制作公开决定书; (二)属于免予公开的,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; (三)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,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 (四)属于应当主动公开,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,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 (五)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,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,如能够确定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,本委将告知联系方式; (六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本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; (七)申请公开的内容的不明确的,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、补充。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,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,可适当延长期限,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 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督部门投拆。监督电话:86234110(区公开办)。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违反《条例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。当本机关违反《条例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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